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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实施在即 海关准备就绪

来源: 大洲兴业 编辑: 发布日期:2021-12-30 分享
导读: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以及东盟10国,15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2020年,我国对其他14个RCEP成员进出口总值10.22万亿元人民币,占我国同期进出口总值的31.7%。今年1-11月,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96万亿元,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1%。 

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以及东盟10国,15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2020年,我国对其他14个RCEP成员进出口总值10.22万亿元人民币,占我国同期进出口总值的31.7%。今年1-11月,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96万亿元,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1%。 

RCEP

在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方面,海关总署聚焦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难点、痛点问题,按照“能快则快”原则,扎实完成38项具体任务:

一是按照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原则,出台“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部规章以及配套的4项规范性文件。作为关检融合后出台的首批原产地管理规章,充分体现新时代建设新海关的要求和“进出口并重”原则。配套规范性文件着眼于提升全国海关执法规范性和一致性。

二是针对RCEP关税减让模式和原产地规则全新、复杂的实施需求,全面升级海关原产地管理信息化系统,重新构建763个业务节点,优化享惠货物的申报模式和报关单结构,确保全面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协定税率,实现签证数据与通关数据共享应用,构建原产地管理、企业管理和商品管理相结合的立体化海关监管与服务网络。

三是完成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原产地实施指引磋商,利用原产地专业技术优势,推动中国方案成为各方共识,为协定落地生效扫清障碍。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海关总署聚焦RCEP贸易便利化各项规则,以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口岸营商环境为目标,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持续优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1.落实中央“六稳”“六保”部署,将RCEP有关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落地实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持续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截至目前,进出口环节需要核验的监管证件已从2018年的86种精简至41种,减少了52.3%,除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其余的38种监管证件可全部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网上申请、联网核查和无纸通关,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电子化和监管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

2.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督促指导各地方口岸监管部门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强化动态更新,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提升了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3.针对RCEP关于简化海关程序、高效放行货物以便利贸易的要求,结合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广“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不断优化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并以“为区域内合法贸易制造良好通关环境”为导向,大力推动RCEP成员优化各自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并与之共同审议海关程序。

4.专门制定推进我与RCEP成员国间AEO互认与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计划与措施。在RCEP建立有AEO制度的10个成员中,截至目前我已与其中5国签署了AEO互认安排,与马来西亚完成了互认磋商,正在与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4个国家积极推进互认合作。

5.针对RCEP关于鼓励成员公布放行时间的规定,海关总署每季度向各省(区、市)公布全国及各省域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增强进出口通关时间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据统计,2021年11月,全国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为35.87小时,较2017年压缩63.17 %;出口整体通关时间为1.57小时,较2017年压缩87.23 %。

6.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片内的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相关措施,如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明确可接受的“微小差错”范围等。

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

1.利用我与RCEP成员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合作方面互补性强的优势,全面梳理进境农产品准入机制,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出口。

2.加强与RCEP成员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推动国际疫情监测合作,推动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信息网升级上线。

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颁布,明确海关可采信国内外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并对采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为RCEP框架下开展成员国合格评定程序合作提供新的尝试和探索。

4.加大对RCEP成员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注和研究,督促其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向我企业提供预警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渠道提出我贸易关注、积极对外交涉磋商,维护我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切实做好RCEP涉及海关业务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特别是在原产地规则领域,多形式、多载体帮助企业熟悉原产地规则和协定税率,熟练掌握进出口货物享惠通关、原产地证书申领、自主声明开具等要求,开展培训近1000次。

此文关键词 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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