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发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都有哪些新规定?有哪些海关新政?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公告明确了AEO企业定义、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和海关申报事宜。
02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日前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该海关新政自7月1日起实施。 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03 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该公告自2017年7月1起实施。 根据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相关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并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04 “互联网+海关”上线
6月30日,全国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正式上线运行,9大类业务、60项具体事项可网上办理。
05 “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
06 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2号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07 公布《表面活性剂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鉴定方法》、《合成氢氧化镁和天然水镁石的鉴别方法》等6项海关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署令第140号),海关总署公布《表面活性剂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鉴定方法》、《合成氢氧化镁和天然水镁石的鉴别方法》等6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见公告附件)。
08 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此发布海关新政,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深圳市大洲兴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办最值得客户信赖的进出口物流企业,创办12年服务6800多家客户,只为您的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如果您需查询物流价格或有任何物流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网页www.szcontinents.com.cn右侧的在线客服,或致电:400-772-8081,大洲兴业--您全程专业贴心的物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