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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跨境电商中的海关代码

来源: 大洲兴业 编辑: 发布日期:2020-09-02 分享
导读: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前期10个试点海关基础上,新增青岛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9810"。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这些代码到底是什么呢?这些代码都是海关的监管方式代码,由于进出口货物在不同的贸易方式下的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在海关报关单中设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字段加以区分。目前,出口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码有"1210"、"9610"、"9710"、"9810",代表4种不同贸易方式。

代码“1210”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57号公告,增列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代码“9610”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代码“9810”

另外一个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9810"模式的仓库建在大陆以外地区,而"1210"模式的仓库建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代码“9710”

本次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9610”、“9710”模式都是指境内企业直接发货至境外购买人手中,区别就是“9610”是企业至个人的B2C模式,而“9710”则是企业至企业的B2B模式,所以一般“9710”的货量和货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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