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5号公告、53号公告、12号公告。加强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出口合规化、通关便利化,目前海关严查严打,但还是有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伪报、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医疗物资.
4月10日,海关总署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即日起对部分编号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随后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紧急发布 2020年第12号公告, 宣布进一步升级对包括非医用口罩在内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据了解,随着各单位对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的严加监管,海关对防疫物资的行政处罚书也出来了,4月27日天津海关连续公布两份处罚决定书,对经属商检检验不合格,擅自申报出口的口罩进行了罚款。
1.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2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宁波某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GLIGHT牌EKM849型号非医用无纺布口罩”100万个,申报货值金额195000美元。经查,宁波某有限公司实际出口的货物属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该公司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将该批商品申报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宁波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整。
2.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1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口罩88000个,申报货值金额16368美元。经查,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出口的货物属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该公司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将该批商品申报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