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提单是货权凭证,货物到港后, 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凭正本或者电放提单放货给提单收货人,所以填写正确的收货人尤为重要。 今天我们围绕贸易习惯先谈谈三种收货人类型的提单和解答一些提单的疑问。
收货人类型的提单,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
第一种,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第二种,To order of xxx Bank,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ABC COMPANY(收货人)(记名提单),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容易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中南美: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伦比亚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
亚洲:越南 印度 朝鲜
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
欧洲:土耳其
贸易习惯
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们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
一、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
二、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三、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提货权法律依据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确定谁是收货人? 一般来说,法院判定收货人的依据主要有:
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2、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3、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4、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5、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6、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关于提单的疑问
1、提单的货权是shipper吗?还是consignee?
提单的货权属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这就要看提单的类型,不可一概而论; 惯例认为提单是货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有拥有货权。但前提是正本海运提单,指定货代给你的货代单在船公司地方不具备任何流通性。
2、如果客户要求记名,该怎么办?
如果装船前收齐客户全款,可以答应客户签记名提单;若未收齐,不签记名提单也是合情合理的,需要给客户解释,提单是物权凭证,公司规定不能在收全款前签记名提单。一般客户也是能理解的。
3、如果只能接受客户consignee是他们,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
不放单有时也规避不了这个风险。接受的前提只有一个,就是收齐全款。若实在未收齐,可先签TO ORDER提单,但收齐后,再改为记名提单。提单上Consignee:TO ORDER;Notify party:SAME AS CONSIGNEE;这是合理的吗?
如果cnee是to order, 那么一定要提供一个有具体联系方式的notify party, 否则船到港之后,会由于无法通知到进口商或相关责任方而导致货物无法被提领,甚至有可能导致被海关没收等严重后果。如果是要申报AMS/ACI的话, 还有可能导致被对方海关处以巨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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